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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播报
交通运输部发布《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18年05月28日 14:34:00 来源: 访问: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各地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有效应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及时保障、恢复城市公共汽电车正常运行,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暂行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是指由于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事故、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等原因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大量人员需要疏散和严重社会危害的紧急事件。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按照性质类型、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3.1 Ⅰ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发生严重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运营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2)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3)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3.2 Ⅱ 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发生严重危及人员生命安全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2)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3)其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3.3 Ⅲ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发生严重危及人员生命安全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2)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3)其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3.4 Ⅳ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发生危及人员生命安全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2)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3)其他可能造成一般损失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协调的Ⅰ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本预案指导地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共汽电车客运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预判为Ⅰ级突发事件,需要交通运输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交通运输部报告有关信息并提出申请。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特点,应急处置应坚持以下原则。 
(1)以人民为中心,快速反应。 
坚持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全力抢救,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减少损失。 
(2)属地为主,分级负责。 
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协调有序地开展抢救、突发事件处置和善后工作。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突发事件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落实预防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各项措施,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4)消除影响,防患于未然。 
尽最大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带来的社会危害,并建立完善长效防控机制。 
1.6 预案体系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国家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省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国家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部应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和指导地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的政策性文件,由交通运输部公布实施,报国务院备案。 
(2)省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交通运输部的指导下,为及时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实施,报省级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备案。 
(3)市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省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为及时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实施,报城市人民政府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4)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突发事件预案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根据国家及省级、市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为及时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各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组织制定并实施,报所属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2. 组织体系 
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组织体系由国家、省、市和运营企业四级组成。 
2.1 国家应急组织机构 
交通运输部指导、协调全国Ⅰ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1 应急领导小组 
交通运输部在启动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时,同步成立交通运输部应对XX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指挥机构,由交通运输部部长或者经部长授权的分管部领导任组长,部总师及部运输服务司、办公厅、应急办、政策研究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部长担任组长时,分管部领导担任副组长),交通运输部相关司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协调I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明确应急工作组的构成,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国务院要求或者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工作组,并派往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根据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联合行动方案,并监督实施。 
(4)当突发事件由国务院统一指挥时,领导小组按照国务院的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行动。 
(5)决定应急响应终止。 
(6)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指挥组、新闻宣传组,并视情设立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由部相关司局和单位组成,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具体承担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终止I级应急响应时宣布取消。应急工作组组成人员,由各应急工作组组长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出,报领导小组批准。视情成立专家组和现场工作组,在领导小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 
2.1.2 应急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部应急办或办公厅负责人任组长,视情由部相关司局和单位人员组成。负责起草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纪要、明传电报、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向中办信息综合室、国务院总值班室和相关部门报送信息,协助领导小组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以及部领导的有关要求,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应急指挥组。由部运输服务司负责人任组长,视情由部相关司局和单位人员组成。负责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应急工作方案,组织协调跨省应急队伍调度和应急装备物资调配;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新闻宣传组。由部政策研究室负责人任组长,视情由部相关司局和单位人员组成。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宣传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4)通信保障组。由部通信信息中心负责人任组长,部通信信息中心相关处室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网络、视频、通信等保障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部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人任组长,部机关服务中心相关处室人员任成员。负责应急响应期间24小时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专家组 
专家组由领导小组在专家库中选择与事件处置有关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应急准备以及应急行动方案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根据需要参加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4 现场工作组 
现场工作组由部运输服务司带队,相关司局和单位人员组成。现场工作组按照统一部署,在突发事件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现场有关情况。必要时,现场工作组可由部领导带队。 
2.1.5 日常机构 
部运输服务司作为国家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日常机构,在交通运输部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有关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日常状态时,主要承担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有关信息的接收、分析、处理工作,向部应急办报送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信息,组织做好其他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配合工作,组织制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等有关工作应急状态时,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主要承担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I级应急响应的组织与协调有关日常工作,承担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联络和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内部报送等。 
2.2 地方应急组织机构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省级、城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对跨城市运营的公共汽电车线路,报请有关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跨区域突发事件应急合作机制。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可参照国家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组建模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成立应急组织机构,明确相应职责。 
2.3 运营企业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 
3. 预防与预警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日常工作中按照《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开展预警预防工作,完善预警预防联动机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要重点做好预警信息的收集和处置工作,指导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预防监测体系,落实预防及监测机构、人员和职责,明确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完善信息来源分析、日常数据监测、常规安全隐患排查、风险分析与评估等制度,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及时监测和分析相关信息,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电车安全生产情况的日常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对各类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造成重大及以上等级突发事件的信息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部、省、市三级部门响应。交通运输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省、市级部门应急响应一般可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流程详见图1。 
4.1.1 Ⅰ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发生Ⅰ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时,由交通运输部启动并实施Ⅰ级应急响应,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分别启动并实施本级部门Ⅰ级应急响应。交通运输部视情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4.1.2 Ⅱ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发生Ⅱ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启动并实施省级部门应急响应,相关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启动并实施本级部门应急响应且相应级别不应低于省级部门应急响应级别。 
4.1.3 Ⅲ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发生Ⅲ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启动并实施市级部门应急响应。 
4.1.4 Ⅳ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发生Ⅳ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启动并实施市级部门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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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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