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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汽(电)车乘车守则》2026年2月16日起施行
2026年02月12日 11:43:00 来源: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访问:次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乘车守则的通知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交经营企业: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公共汽(电)车乘车守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
2
6
年
1
月
2
2
日
天津
市公共汽(电)车乘车守
则
为加强本市公共汽(电)车管理,维护乘车秩序,保障乘客和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制定本守则。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乘坐公共汽
(
电
)
车的乘客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一条
遵守乘车秩序,文明乘车,
不随意插队,依次先下后上。乘坐区分上下客车门的车辆时,依次从上客门上车,从下客门下车。
乘坐时应当保持安静,防止干扰他人
,不抢占座位
。
第二条
乘车时
不得强行上下车
;不得干扰、阻碍
驾驶员的正常工作。行车中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探出车外;不得在非紧急状态下擅自开关车门
、使用
和擅自启动破窗逃生等应急装置;双层公共汽车行驶时不要上下楼梯
。
第三条
老、幼、
病、
残、孕妇及怀抱婴儿的乘客优先上车
、下车
,优先使用特需座椅,
其他
乘客应主动让座。
第四条
酒醉者、精神病患者、学龄前儿童以及行动不便者应当有成年人陪同乘车。
第五条
保持环境卫生,不得在车厢内吸烟、
饮酒、乞讨、
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不得兜售商品和散发广告。
乘客有违反前款行为时
,
运营企业
从业人员应当对乘客进行劝止
,
劝阻无效的
,
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第六条
爱护公共设施,不得躺卧和踩踏座席,损坏车辆设施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
七
条
乘客上车应按照规定主动投币、刷卡、扫描
电子客票
或者出示免费乘车证件。乘坐无人售票车应自备零钱,车上不找零钱。需要报销的,可取同值报销凭证。
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免费乘车待遇的
乘客,
凭有效证件,经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查验后,可以免费乘车。
不能出示
有效证件
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要求其按照普通乘客支付车费。免费乘车凭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
八
条
车辆出现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时,乘客可免费转乘同线路同方向车辆。
第
九
条
身高
1.3
米以上的儿童须购票。
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带领两名身高
1.3
米
(含
1.3
米)以
下的儿童免费乘车,
所带领的儿童超过两名时,按超过人数购票
。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单独乘车。
第十条
无票乘车或者持过站票
、
冒用有效乘车凭证乘车的,乘坐无人售票车不投币、投币不足、投残币等的,乘客应补交足额车费。
乘客拒不支付票款的,
运营企业从业人员
可以拒绝其乘车。
第十
一
条
乘客携带
的物品
重量不
得
超过
50
公斤、体积不
得
超过
0.
2
立方米、高度(长度)不超过
1.
7
米的行李物品乘车。
乘客坚持携带的,
运营企业从业人员
可以拒绝其乘车。
携带婴
童
车、残疾人轮椅
车
等物品乘车应妥善
放置
,不得阻碍通道,避免与其他乘客发生碰撞。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伤害及损失,由乘客承担。
第十
二
条
不得
携带管制器具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乘车;不得携带活体禽、畜、宠物等动物
(
导盲犬、军警犬除外
)
,
充气球以及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乘车
;不得携带
可能
危及人身
和财产
安全的
危险
物品
(含电动自行车、电动代步车等充电辅助交通工具,残疾人轮椅车、婴童车除外)乘
车。
乘客坚持携带的,
运营企业从业人员
可以拒绝其乘车。
第十
三
条
违反本守则规定的乘客,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予以
劝阻、
制止或拒绝提供服务。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
,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应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
四
条
本守则自
202
6
年
2
月
1
6
日起施行
,
有效期
5
年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乘车守则的通知》(津道运规〔
20
21
〕
4
号)同时废止。
来源: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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