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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播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公布
2016年04月19日 11:15:00 来源: 访问:

(二十一)改革和落实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落实国家对城市公交车成品油补贴政策,逐步减少对城市公交车燃油补贴,增加对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并将补贴额度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完成情况挂钩,形成鼓励新能源公交车应用、减少燃油公交车增长的机制,加快新能源公交车替代燃油公交车步伐。(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二十二)对新能源汽车相关税费实施优惠政策。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等财政支持政策,以及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汽车消费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免交省定项目的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收费幅度的,一律按国家及省规定的低限收费。(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二十三)实施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补贴政策。落实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的有关政策,按充换电设施实际用电量,对各类直流充电桩(机)、交流充电桩(机)、无线充电设施、换电设施、加氢站等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行给予补助。各地市要在省的财政补助政策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二十四)鼓励实施公共交通领域运营补贴政策。对于年营运里程超过5万公里的纯电动租赁车辆或年营运里程超过8万公里的纯电动出租车,各地市可在相关领域专项资金内按一定标准给予运营费用补贴。(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二十五)完善新能源汽车产业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商业可持续原则,建立适应新能源汽车行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消费等环节融资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赴新三板挂牌和利用区域性股权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股权、债权及证券化产品融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增加支持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资金来源。(省金融办、人行广州分行)

  (二十六)鼓励国有企业以股权投资、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对国有企业投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投资,允许按公益性和保本原则进行专项考核,不纳入国有企业一般业绩考核范围。鼓励国有企业参与设立新能源汽车领域相关产业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新能源汽车领域。(省国资委)

  (二十七)建立传统燃油车反哺新能源汽车的良性机制。根据国家要求建立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制度,适时启动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试点,实施基于汽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积分交易和奖惩办法,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由依靠财政补贴逐步过渡到全行业共同承担,形成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场化长效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二十八)实行差异化的新能源汽车交通管理政策。根据国家对新能源汽车注册和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新能源汽车独立分类注册登记工作,改进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通过号牌自动识别系统对新能源汽车通行给予便利。对于实行限牌、限行等交通管理政策的城市,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对私人乘用车领域等新能源汽车优惠政策和通行便利,不得对新能源汽车限行限购。(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公安厅)

  (二十九)推进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综合利用。研究提出公交场站尤其是纯电动公交场站综合利用政策,对新建纯电动公交场站等公共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实行土地综合开发。对现有公共设施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性质的前提下进行立体开发,允许收益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补充运营补贴。(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六、坚决破除地方保护(三十)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和目录。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自行制定、出台地方性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标准。执行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不得采取制定地方推广目录、对新能源汽车进行重复检测检验、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地设厂、要求整车企业采购本地生产的电池、电机等零部件等违规措施,阻碍外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进入本地市场,以及限制或变相限制消费者购买外地及某一类新能源汽车。(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

  (三十一)规范市场秩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市场的监管,推进建设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新能源汽车市场。坚决清理取消不利于新能源汽车市场发展的违规政策措施,破除地方保护。打击新能源汽车“骗补”行为。(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

  七、加强技术创新和产品质量监管(三十二)加大科技攻关支持力度。加快实现动力电池革命性突破。推动大中小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组建协同攻关、开放共享的动力电池创新平台,发挥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等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进动力电池关键材料、电池系统等共性、基础技术研发,支持对动力电池数字化制造成套装备的研发和生产,满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要求。积极提升新能源汽车车用电机、电控等关键部件的技术水平和配套能力。(省科技厅)

  (三十三)组织实施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加强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平台建设,依托新能源汽车重点生产企业、具有较强研发实力的科研机构,支持在新能源汽车整车、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领域组建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加强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加大研发和检测能力投入,加快突破重大关键技术,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质监局)

  (三十四)大力支持新能源汽车整车发展。提升新能源汽车整车品质。落实国家关于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准入政策,积极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加大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扶持力度,重点支持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乘用车以及邮政、物流、环卫等新能源专用车系列产品研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

  (三十五)完善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强化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推动其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完善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和售后保养维护体系。建立运营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实行新能源汽车产品抽检制度,加强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关键零部件以及充电桩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省质监局,有关市政府)

  (三十六)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监控体系。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区域监控中心,制定完善新能源汽车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新能源汽车使用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对新能源汽车运行状况、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状况以及相关配套管理措施进行全面检查,完善充电设施过程核查机制,发现问题或潜在隐患及时整改。公共领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车,要安装车辆运行状态实时监控装置。(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南方电网公司)

  八、加强组织领导(三十七)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完善省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中的重大事项。各地市要承担推广应用的主体责任,建立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各职能部门参加的新能源汽车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确保按质保量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建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情况报告制度。(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三十八)加强督促检查。省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抓紧研究制定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具体政策措施或工作方案,加强对地市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地市政府要抓紧编制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相关规划,制定便利通行、地方财政补贴等配套措施,切实做好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三十九)加强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新能源汽车对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重大意义,显著提升社会公众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接受程度,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消费的良好社会氛围。(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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